不久以后,案件开庭审理。
1989年春,许文革伙同他人盗窃汽车发动机,又伙同他人于在押期间逃脱,此两项罪名成立。但对盗窃和越狱,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与199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在量刑标准上均做出了新的规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适用1989年执行的旧标准。两罪并罚,通常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案犯主动自首,也可酌情减判。控辩双方的争论,集中在许文革在逃期间的表现。在矿井底下救了人,这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是否可以算作立功?即使算立功,救人的过程并不翔实,证据也不充足,是否可以作为减判的理由?检察院方面提出如上质疑。一审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并不认可立功情节,遂将许文革的刑期定为五年。许文革一方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考虑到矿难有据可查,警察杜湘东又能证明案犯当时确在矿区,更高一级人民法院并未驳回上诉请求。择日再审。
这时杜湘东明白,他那份证明起到的作用,首先是拖延时间。利用重新开庭之前的一两个月,许文革的律师又在兢兢业业且效率极高地搜集其他证据。天知道他们雇了多少人、花了多少钱、动用了多少关系,终于在河南平顶山找到了当年那位副矿长。煤矿被封、老板跑路以后,副矿长也失了业,经亲戚介绍先去了陕西榆林,后又辗转去了河南,干的都是挖山开矿的活路。被找到时,他已经患有严重的尘肺病,许文革的律师立刻替他结清了医疗费用,把他送到北京,一边洗肺,一边做证。因为副矿长大部分时间都在特护病房,所以杜湘东并未与他见面,但据说那人的证词后来成了审判的转折点。
也正是在此期间,案件开始受到媒体的关注。在那些新闻报道里,许文革被描述成了一个“迷途知返、白手起家的成功人士”,还有一档名气很大的电视节目到看守所对他进行了专访,挖掘其“心路历程”。节目播出,反响越发热烈,不仅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就连八竿子打不着的专家也都纷纷发表意见。说话的人一多,便朝着务虚的领域里去,各路人精儿又会自觉不自觉地选边儿站队,演变成了如下两种论调的激辩:第一,公平至上,资本是有原罪的,中国的资本家更是有原罪的;第二,效率优先,只有对那些“有能力的人”网开一面,社会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前者批判后者信奉“丛林法则”,后者讽刺前者要开“时代倒车”,大家离题万里,天马行空,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