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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后经过一定时间,证物和搜查文件才会被移交到犯罪资料馆保管。对于杀人案来说,案发十五年后才进行证物移交。这是因为在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杀人罪的公诉时效是十五年。总而言之,一旦到了规定时间,证物和搜查文件就会被收进这个资料馆。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将杀人罪的公诉时效延长到二十五年,而2010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直接废除了杀人罪的公诉时效,但是犯罪资料馆还是沿用了杀人案十五年后移交证物的规定。对于那些失去公诉时效的杀人案件来说,如果没有搜查资料,恐怕会对继续搜查造成影响,所以要复印搜查资料并将复印件存放到犯罪资料馆里。

因为证物和搜查文件起初都保管在案件所属警署,所以到了移交日期,犯罪资料馆会负责派人收取证物和搜查文件。这自然就成了寺田聪的工作。

2月25日早晨,寺田聪开着那辆破旧的小货车前往品川警署领取一宗十五年前案件的证物。这辆小货车是犯罪资料馆唯一一辆公务车。

品川警署位于东品川三丁目。寺田聪到了品川警署,把车停好,然后到一楼接待处,自报家门说“我是犯罪资料馆的”。在负责管理证物保管库的刑事课长的陪同下,寺田聪领取了证物和清单。同时,也领取了案件搜查文件的复印件。

夹克、西装、衬衫、内衣、鞋子、袜子、手套、眼镜、立体口罩、带血的刀子、手提箱、针,这些证物都一一装在聚乙烯塑料袋里。这些是1998年“中岛面包公司恐吓·社长遇害案”的证物。虽然案发当时寺田聪还是名中学生,但他还记得当时媒体对案件的大肆报道。

刚回到犯罪资料馆的停车场,绯色冴子就走了出来。寺田聪和她一起把证物从小货车上卸下来,搬到一楼助理室,放到工作台上。绯色冴子戴上手套后,从聚乙烯塑料袋里逐一取出证物,对照清单开始确认。这时,她苍白的脸上微微泛起一丝红晕。这位毫无情感可言的馆长只有在这时才露出兴奋的神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