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死者的意志体现,但是我们该不该遵从遗嘱的意愿去分配财产呢?中国古代,就有这样的案例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先来讲一个西汉的故事,西汉时沛郡有一个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五岁的儿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
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十五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
那个儿子长到十五岁时,就来找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诉。沛郡太守何武判决说:“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长到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
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儿子,并对富翁的女儿、女婿喝道:“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
这就是著名的“何武断剑”的故事,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
从现代眼光看,何武只凭一把宝剑就全盘推翻原来遗嘱的意思,这样的解释确实有点牵强附会,而且富有主观臆断。但这种案件在中国并不是孤例,而且还相当普遍,很受大众的推崇。
北宋时,就有一个案例,几乎和这个安利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这个案例叫“张詠分金”,说杭州有个富翁,妻子早亡,儿子三岁时,他就得了重病,然后他亲手写下了遗书给了自己的女婿,说:“将来分家时,财产十分之七归女婿,十分之三归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