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皇帝作为大清朝的一位君王,在处理军国大事时,总是在遵循大清律的,同时不忘先帝之旨意,也常常提到法的问题,而且还有许多要求。特别是在惩治腐败的这个问题上,康熙皇帝有着独特的方式方法。
清军入关后,清王朝接受了明朝灭亡的教训,非常重视惩治贪污,以顺治帝为首的统治者不仅制定了重惩贪污的法律条文而且严格执行。
康熙初年,因为鳌拜等人把持朝中朝政,官场贪污之风再度盛行。鳌拜等辅佐大臣不仅放弃了严惩贪污的做法,而且带头结党营私,公行贪贿。史书上记载,州县官吏用贪污剥削来的钱财贿赂总督、巡抚等,督抚有用贪污来的钱交接朝中大臣,大小官吏侵吞贪污公款、侵吞民财,上下勾结,徇私舞弊,贪污之风盛行。军队中,甚至兵丁按月应支给的兵饷也被克扣了,总之整个上层统治阶层贪污风气严重威胁到清王朝的稳定统治。年轻的康熙帝对此贪污受贿行为深恶痛疾,十分不满官场中的贪污腐败,并把惩贪作为治国之重,得百姓的安危在于吏治的结论,所以他打出了一整套扫除腐败的组合拳。
康熙二十四年,广东、云南秋审后,康熙表示这些人犯中,如果是其他的犯罪,还可以适当酌情,网开一面,减轻处罚,但是如果是贪污犯罪的,该杀就杀绝不姑息!
足以表现出康熙帝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杀一儆百的作风。对于从朝中和地方的贪官入手,狠杀贪官,判处死刑,安定民心。康熙帝惩治贪污的严厉法制措施在社会上确实有威慑的作用,很多官吏得以警惕,不敢贪污,社会政治状况恢复。严刑厉法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作为统治者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得到各国统治者的重视。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国家应该加强立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了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中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对贪污犯罪的惩罚。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制度的保障约束了政府官员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