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以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是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
这就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的古案今说,咱们就来说说这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那“十恶”指的是什么呢?
“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当然不是了,肯定比这个要严重的多。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