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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反感的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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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40年代,美国作家霍桑写过一本《红字》,这部小说曾经在美国以及欧洲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个小说大概的情节,讲的波士顿有个妇女叫赫斯待普利恩,赫斯待普利恩跟当地教堂的牧师发生了暧昧关系,结果被人发现了以后,她为了保护这个牧师,坚持不吐露她情人的名字。

这个牧师倒过头来要作为当地上流社会的代表,还要对她进行训诫、还要参加对她的审判,最后判决赫斯待普利恩在波士顿市中心的示众台上面示众三个小时。

那么示众结束以后,要在她身上打一个红颜色的A字,大写的字母A,她的衣服上面必须绣上这个红色的A字,作为这是通奸者的象征,让她一直要穿这个衣服登上示众台,作为耻辱的标志。

作者描写波士顿当时的示众台是这样的,这个示众台它是个木台搭起来的,上面有根柱子,然后柱子上面有一块木板,木板上面挖三个孔,一个孔是把这个示众者的脑袋卡在这个孔里面,然后旁边有两个孔就在这个手卡在里面,那个人就被迫头必须要朝向观众,朝向广场上来来回回的公众,身体也不能动,被固定在上面,所以叫定位架,把他位置固定住,这个叫固定的设施,这种设施一直到今天,在欧美很多城市都是可以看到的,当然现在都是作为古代的遗迹放在那里,供大家游览的。但是在当时,在18世纪的时候,有了罪犯,就把他放在那里。

有人会说了,这不有点像咱们中国古代的大枷吗?

别说,还真有点像!像这种把罪犯示众,当众让他受到辱骂,除了会让罪犯的身体上造成创伤,还会给他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可是这种不人道的刑法,全世界上却都在广泛采用,这个在中国古代也是非常普遍,就是咱刚才说的大枷。

你关在监狱里面给你带的夹跟专门用来示众的夹是不一样的,关在监狱里夹25斤重,示众游街的大枷实际上比这个轻一点。当时各朝的几乎都有这样的规定,一般的轻罪枷号五天、枷号十天,罪名重一点枷号一个月,再重一点三个月,再重一点半年、一年都有的,枷号的地点也是不固定的,大部分是在衙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