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户主打电话报警,说自己家中的财物被盗,一般情况下,警方自然不会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因为 ‘偷自己的钱’显然是一个悖论,如同一个人抱起自己一样荒谬。”大象全然不顾我们的震惊反应,话锋一转,聊到了“盗窃”上。
“现在要将报案的 ‘失窃者’跟 ‘盗窃者’之间的画上等号,有没有可能?”大象看向我们,自问自答,“有,当这个 ‘失窃者’损失的财物并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这个等式就可以成立。符合这样的 ‘失窃者’身份的有当铺店长,银行行长或者某位合伙公司的董事,他们失窃的财物严格来说不全属于自己,但因为他们既是报案人又是受害方的身份,我们容易形成一种思维误区,排除掉他们的犯罪嫌疑。”
“同理,一桩谋杀案中的 ‘凶手’和 ‘死者’是对立关系,那有没有可能将这两者之间画上等号呢,在一种情况下,这种现象会发生,”大象说道,“当这个 ‘凶手’是恐怖、邪教分子的情况下,凶手也可能是死者,比如 ‘911事件’,恐怖分子作案的真正动机,是传播恐惧,假如自己的死亡会带来这种恐怖效应,他们会毅然赴死。拱桥命案最奇特的地方,在于犯罪全程只有一个人,他既扮演凶手,又扮演死者,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如果只是呈现自杀,会大大削弱恐怖效应,所以,此案中的凶手周慕武,必须千方百计将自己的死亡,布置成一桩谋杀案。”
一桩密室杀人案,一定存在凶手吗?
美国推理小说家卡尔在“密室讲义”的第四项类型中提到:这是自杀,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谋杀。
一桩密室杀人案,不一定存在凶手。但一桩谋杀案,必须是凶手和死者的组合。
“这就是周慕武要给我们看一个模糊身影的原因。他要让我们笃定一个事实,就是这起命案中,存在一个凶手,他靠岸了,逃跑了,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谋杀案。而且我们警方费了老大劲也不可能抓到这个幽灵人,可想而知,这起案件会成为历史悬案,成为我推理生涯的滑铁卢,而它自身所具备的恐怖效应会在社会中一圈圈放大。事实上,要不是阿雷和周昊的启发,我可能一条道走到黑,甚至酿出冤案,逼迫纪灿承认犯罪——在那种心遭摧残的境况下,纪灿完全有可能认罪,一了百了。还好,我没有这么做。”大象将水瓶剩下的一点水仰头洒向面部,又拧开一瓶水,喝了一口,对我们说,“你们有什么疑问,现在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