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犯了错误,第一想到的不是要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而是如何掩饰错误。可是,自己这么一来二去,反倒是把自己搞的越来越麻烦了!
我们先来说这么一个案件。清朝时,天门人胡公任直隶省某县知县期间,有个盲人投案自首,自诉他自己打死了父亲,请求依法治罪。
胡公去现场勘验,看到死者脑后被用砖头砸伤三处。伤痕的长短相差不多而排成一排,毫不错乱,不像是盲人打的。审问时盲人坚持承认是他打死的。胡公就假称要把他解送到省审理,通知盲人说:“你这一去,就没有活着回来的可能了。可叫你的儿子前来,见上一面,作为最后的诀别。”
他的儿子来了,面对着父亲惊慌害怕,样子有些反常。胡公又告诉他:“有话早些说,以后就不得见面了。”盲人只是流泪,说不出话来,过了好久才告诫他的儿子道:“以后要好好做人,别挂念你的父亲;你的父亲已经瞎了眼睛,不值得挂念了。”儿子无话可答,而面色愈加惊慌不安。胡公命令他暂且退下。稍过会儿,便把他带上堂来,板起面孔对他说:“你打死了你的祖父,又让瞎了眼睛的父亲来抵罪,这在逆伦罪中又犯了逆伦罪!你父已供出了实情,你若不从实招来,将把你处以极刑!”
盲人的儿子惊慌地说:“我的父亲自愿认罪,可不是我的主意;打死祖父,确实是我干的。”这件命案就此定了下来。原来盲人的儿子对祖父不喜欢他的父亲而喜欢他的叔父感到气愤,所以把祖父打死了。
门客后来就问胡公:“您是根据什么断定,那个盲人无罪的?”胡公说:“盲人在盛怒之下打人,拿起砖头乱砸,怎么能三道砖痕并列一起,伤痕的长短也都相差不多,而不错乱呢?勘验时心里已对此怀疑,所以叫他的家属来和他诀别,希望从中发现实情。他的儿子果然面色大变,就有意利用他惊慌不安的心理审问出实情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