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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与他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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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成吉思汗,的确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他统一了蒙古,统帅蒙古铁骑,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国,其疆域之广,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

很多人认为成吉思汗只凭蒙古帝国不足千万人口的蛮力就征服了数以亿计的生灵,但是成吉思汗难道只是一个没有智慧的屠夫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来看一下成吉思汗在法律上的贡献就能知道成吉思汗的功绩了。

公元1206年,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在斡难河(今鄂嫩河)源头召开库里尔台大会,即蒙古大汗位,号“成吉思汗”,国号“大蒙古国”蒙古草原结束了长期混战的局面。由此,史上版图最大的帝国,蒙古帝国就此诞生。与蒙古帝国强大的武力相比,与帝国成立的同时颁布的法典却尤为低调。

这部法典,是世界史上第一部宪法刑法典,这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语叫大扎撒。作为蒙古帝国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典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国家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役税制度、驿站制度、军事法、行为法、诉讼法等。共六十五条。是由成吉思汗颁布、实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会规范性、普遍约束力的训言和命令的总称。用畏兀儿文字写在卷帙上,“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依旧是对各种具体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规范。成吉思汗却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对国家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将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体制度,这种以两权制约的判例制度,比英国19世纪的判例制度早约600年。因为《成吉思汗法典》的内容与近代宪法的内容性质相似,所以有专家就称之为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