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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对生命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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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权是什么时候被赋予的呢?这个问题到现在都还有争论咱们这回的古案今说,就来谈谈古人是如何认识这个话题的。

明代,有个叫于文傅的人调到乌程县去当县令,该县有个姓张的富人,由于他的妻子王氏没有孩子,他便在外面纳了一个小妾。

这个小妾不负所望,还真就给这个张富翁生了个儿子。真可谓是老来得子,来之不易。

不料,这王氏知道这件事后,就特别生气。她就找了个借口,把这个小妾骗走了,然后把这个未满周岁的孩子给偷过来了。

这个情节有点像《大宅门》里二奶奶把杨九红的孩子骗过来,就不还给人家了。但要是这个王氏有二奶奶的心肠就好了。这个恶毒的女人,把孩子偷过来后,直接把这个孩子杀死了,还把孩子的小尸体也给烧掉了。

有人就把这件事告到了官府,县官于文傅就立即派人调查了这起案件。可这王氏也不傻,他就用重金贿赂了这个小妾的父母,并从邻居家里借来了一个孩子,说这个孩子只是借来看看,根本没死,企图以这个理由狡辩。

可是这个小妾不依不饶,认定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文傅知道这里边有蹊跷,就让王氏和小妾两个人当庭对证。

于文傅很聪明,告诉这个小妾,你给这个孩子喂奶吧。结果这孩子是又哭又闹的,就是不肯吃奶。这个小妾的父母没有办法,也只好把事情都说出来了,可这王氏还是死不承认。

结果,于文傅就把那个邻家的妇人也找来了,结果那个小孩一看亲妈来了,马上就扑到那妇人的怀里吃奶去了。王氏没有办法,才认罪伏法。

孩子对母亲都有一种天然的亲情,并且他们也还没有学会如何抑制这种亲近母亲的天性。于文傅就是掌握了这种尝试,才破的这样的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