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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是因为古代就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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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嫁女倾家**产却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没什么可讨论的,在最讲道德伦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同样,离婚时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点家产,只能拿走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嫁妆。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