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
史密斯火灾海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门。H.S.史吉姆森部长收。
寄信人 东京 G.喜亚兹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在前一封(十日寄出)的报告书中,叙述了项目搜查总部所持之单独犯案论调中的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针对此推论加以检讨,关于犯人如何在短时间内分别在第一现场(府中监狱后门,三亿日元事件发生现场)、第二现场(国分寺史迹)、第三现场(府中市荣町空地)、第四现场(小金井市本町小区)这四个地方完成这么多项烦琐的动作,并且有办法高速驾驶两台轿车(卡罗拉)、一台摩托车纵横街头。
根据警方的推断,犯人是在十日早上六点前,从远方某处进入第三现场,将摩托车停在当地步行七分钟就到得了的晴见町小区,然后在七点左右把一台跑路用的卡罗拉(二号卡罗拉)预备好在第二现场,随后又步行十四分钟回到晴见町小区,前后加起来共二十一分钟的徒步时间。在倾盆大雨中被淋得像只浑身湿透的老鼠般的犯人,独自走在马路上长达二十一分钟,竟然一位目击证人都没有,前一封信已提过这个诡异的现象。第一次步行的区间在六点前到六点零五分之间,第二次则在七点前到七点十二分左右,这两个时段路上车辆与行人都应该很多才对,模样如此显眼的人走在街头,怎么可能没人注意到?从下手犯案往前推到六点前,往后延至九点三十分左右(被人看见卡罗拉从第二现场开出来的时间点),都只有目击“车子”的证词而已。
照以上这情形看来,或许根本没有人真正实行“徒步七分钟,徒步十四分钟”这个计划,除了推翻之前的假设外别无他法。
坚持此案为单人独立犯案,并坚信“犯人为徒步移动”的人认为,晴见町小区被犯人当成了“前线基地”,其实说穿了这个理论从头到尾都建立在假设上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