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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致命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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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杀人案件,上期说了,第一要检验的就是尸体,这个是最重要的,其实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那就是凶器的检验。

人的死亡,除了自然死亡之外,只要是谋杀,必然要利用一些工具才能使得对方致死。

比如,刀枪剑戟斧钺勾叉镗槊棍棒鞭锏锤抓拐子流星,什么带钩的带刃的,带尖的带刺的,带绒绳的带锁链的,这些都能做凶器!

有人说这杀人都给靠凶器,那我可不太同意,比如我把一个人从楼上推下去,这哪用得着凶器,人不也摔死了吗?

其实,你用的凶器就是大地!或者叫地球引力!人摔死必须要借助地面的硬度,才能摔死的,你看这是不是也是利用凶器作案?

关于这个凶器的检验其实也挺讲究的,我下边就给大家讲这么一个故事。

清朝道光年间,山东菏泽县马得山等士兵到直隶东明县去缉捕盗贼。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没想到,在缉捕的过程中他们误杀了一名老百姓叫李庚。

当初验尸的时候,仵作就发现李庚的尸体,眼睛紧闭,口微微打开,致命伤在小腹上,有三处刀伤,邻近小腹的部位还有两处并不致命的刀伤。东明县令当时以被刀刺死致命向上司报告。

东明县的鉴定报告就到了东抚院这里来了,东抚就是清朝巡抚的叫法,比县令高一级,而且一般巡抚也兼任都察院的御史(管监察的官)。

东抚就提审了马得山等人,但马得山等人一口咬定,说这个李庚,是自杀的!和东明县令的报告完全不一致!

东抚大人要求复查此案,开棺验尸,结果这第二次尸体勘查,发现尸体已经开始腐烂,两条胳膊柔软,可以弯曲,其他的与县令所报的事实没有出入。

这个复验的仵作,是这么认为的,如果李庚的腹部是被人连刺了几刀,他两只手一定会护住痛处,那样的话如果凶手连刺几刀的话,那么死者手上一定会有伤口,现在看两只手上都没有伤痕,不像是被人杀害的,况且这个眼闭口开,胳膊软而且可以弯曲,这同常识中的自杀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