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的看家本领就是熟悉法律,特别是刑名师爷,他们对于各种法条那是烂熟于胸,如何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那是他们的拿手好戏。
师爷们在适用法律时,主张“避律”。
“避律”这是个专有名词,师爷们为了防止僵硬适用法律而使案件复杂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影响案件更容易通过上级衙门的复审,也是为了牵连无辜者入案,他们就会采取“避律”的方式。不过,这规避法律的事也有被师爷搞砸了的时候。
我下边就讲个故事:
乾隆年间曾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位已婚的良家妇女与他人通奸,后来奸夫带她私奔,几经辗转,终于被人捉拿到官。按照当时的条例,“因奸诱拐妇女出逃”,罪应发遣(发往边疆给驻防官兵为奴,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案发州县的刑名师爷在草拟判决意见时,斟酌再三,觉得本案中那位妇女并非完全被动,如果按照法律来处罚奸夫似乎太严厉了。于是他就自作主张,把案情改为:该妇女系主动逃离夫家,在途中与奸夫相识而成婚。他以为这样一来,奸夫的罪名就变成了“知情娶逃亡妇女”,不过是个徒刑罪名而已。
这师爷心眼好,本想规避法律,给这个男的判轻点罪过。
只可惜这个师爷学艺不精,他没有想到,如此判案,该妇女就成了主动逃亡并背夫改嫁,正合法律上另一条重罪罪名“妇女背夫自嫁”,应该被判处“绞监候”,是个死罪罪名。
这位师爷想减轻一方罪责,却大大加重了另一方的罪责。案件上报到府即被驳回,而那名妇女更是在复审时得知自己已背上死罪罪名而大声喊冤。那位师爷这时后悔莫及,赶紧起草申文,请求上司发回重审。大费周折,结果仍然以“奸夫拐逃”来定罪。这件事连累东家遭到参劾,师爷只好引咎辞馆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