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绍兴师爷的评价,可以用聪明、睿智、有学问、够档次这些词语去形容!
师爷的出现有赖于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环境,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社会稳定,法律完全被视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径可以实现这些“终极”目标,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规范、原则来作为自己裁判的依据。衙门的大堂上就公然悬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表示法律仅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据。“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时也可以指长久以来的传统惯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适用法律以外的规范、原则,优秀的刑名师爷就应该有法律以外的素养。也就是说,这师爷不只给懂法律,各种书籍也要多读,而且读的范围越广越好。
天文地理,政治历史,军事谋略,八卦新闻这些都给知道。你看我知道这么多古代历史人物的八卦新闻,绝对有潜质当师爷。
师爷行里的谚语“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一个好的师爷,熟读了经典,善于在起草的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的,就会被誉为“名幕”。比如咱们上期节目说的,江南最富盛名的师爷汪辉祖就是以善于引经断案而得名的。上期节目中,咱们介绍了他以儒家经典书籍知识来使判决“合情合法”。
不过,这官府里,也不是只有刑事案件,还有好多民事纠纷。你说解决这些家长里短的事,师爷们解决起来也是引经据典的?
别说,处理民事性质的案件时,他更是习惯使用儒家经典书籍来解决疑难。我呀,就继续给大家讲故事,乾隆三十年,汪辉祖在浙江乌程县,为新任知县蒋志锋的刑名师爷。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为了继承问题已经打了多年的官司。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的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外甥,也就是他姐姐的孩子过继过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就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原来不姓冯,异姓不得为嗣,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按照清代法律,没有儿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辈里挑选继子,挑选的对象以被继承人“所亲所爱”为条件;不得以异姓为继子,除非是在3岁以前已经收养的。至于同姓不同宗是否构成出继条件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