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王朝为了强化社会治安,防止民众私底下鼓捣点儿事,都实行了相当严格的宵禁政策。唐代法律严厉禁止官员、百姓夜间出行,对于都城的管理尤为严格。
长孙无忌编的《唐律疏议》卷26“犯夜”条记载,有敢半夜出门的,打二十个板子。
但是这个时间有个限制,过去也没个石英钟啥的,怎么才算夜间呢?是傍晚,还是深夜啊。
这个是有规定的,以开闭城门为准,过去首都的城门到了晚上是要关闭的。关的时候,敲一通鼓,开的时候再敲一通。这个期间如果有人还敢在街上溜达,对不起,抓起来,打屁股!
要像现在晚上大伙一起出来唱个歌,吃个饭,你也给先掂量掂量自己能挨多少板子。
在唐代诗人白居易的判文集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有个行人半夜被巡夜的人抓了个现行,这个人啊,还是个政府机关的小官,就说自己有公事想要早早去工作,所以才犯禁的。但是这个小官最后还是被打了板子,为什么呢?人家的判词里说了,你有公事,应该早起,可没让你不睡觉。再说了衙门上班的时间都是开城门的鼓响过之后,这个照样打屁股,以儆效尤。
过去也有人愿意当街飙车什么的,这个历代法律都规定了,要重罚。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么就以过失杀人罪论处。造成牲畜财产损失的,都要赔偿。
很明显,唐律从维护民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限制车马在街巷等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现在,飙车确实是一些必须予以重点治理的交通犯罪情况。